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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05-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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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鹏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91622923MA7FD82J4K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正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2年4月19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省鹏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泥制品制造生产线项目不能提供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监察(勘察)笔录》、《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422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州环罚告字[2022]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参照甘肃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仟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带着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甘肃省财政厅(非税专户)

账号:62001400001050344554-0004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日内直接向临夏州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夏州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5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