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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9-09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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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节能审查制度是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源头性举措,也是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的重要抓手。自2010年该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对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这是健全节能降碳制度体系、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制度,保持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与国家最新政策相一致,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关于节能审查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省情实际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7〕9号)。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修订后我省《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26条内容。《实施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了节能审查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查要求、审批时序等,细化完善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等要求,对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能耗置换、碳排放核算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优化审查权限。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原来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以上,将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市州,由市州自行决定,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节能审查、数据调度等管理规定,相关修订内容突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使节能审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序顺畅,进一步提升节能审查效能,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是明确管理要求。执行能耗总量弹性管理、能耗强度约束性管理、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扣减等最新政策内容,着力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新上项目节能审查的基本条件,能效必须达到行业标杆水平;钢铁、水泥熟料等落后产能需执行产能置换;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能耗强度控制目标值的项目,需执行能耗等量减量置换。同时明确,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节能审查要求有效落实,《实施办法》聚焦节能审查行政许可关键环节,细化审查受理、逾期重新审查等环节规定,强化节能审查服务和工作指导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节能验收、节能监察等措施,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持续提升节能审查制度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