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积石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积石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
目 录
目录1
附件3:积石山县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3
附件5:积石山县地质灾害风险点分布图3
附件6:积石山县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3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1
1.4预案体系1
结合本县情况,编制县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县17个乡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印发施行。对全县17个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编制,做到事故相关⼈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基本形成县、乡、点应急预案框架体系。1
1.4工作原则2
1.5险情灾情分级标准2
1.5.1险情分级2
1.5.2灾情分级3
1.6地质现状4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4
2.1.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职责4
2.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5
2.3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6
3、预防和预警10
3.1预防预警基础10
3.1.1建立健全监测体系10
3.1.2建立隐患排查机制11
3.1.3值班制度11
3.2预报预警11
3.2.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11
3.2.2报灾报险11
3.2.3接警与处警12
3.2.4预报预警12
3.3预警响应行动13
4、地质灾害信息报告15
4.1信息报告时限15
4.2信息报告内容15
4.3续报和终报15
5、应急响应与启动16
5.1响应分级16
5.2响应原则16
1.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逐级启动。16
4.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16
5.3响应程序16
5.3.1.分级响应程序16
5.4响应启动条件17
5.5响应启动19
5.6响应措施20
5.6.2县级Ⅱ级响应22
5.6.2县级Ⅲ级响应22
5.6.3县级Ⅳ级响应23
5.7响应终止23
6、应急保障23
8、预案管理27
8.1、应急演练27
8.2宣传教育27
8.3预案备案27
8.4预案更新27
9、预案解释28
10、附则28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28
10.2预案实施31
附件1:积石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件2:积石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4:积石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机制,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质灾害应急预案》和《积石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积石山县境内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结合本县情况,编制县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全县17个乡镇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印发施行。对全县17个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编制,做到事故相关⼈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基本形成县、乡、点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1)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按照威胁人员生命、潜在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较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积石山县位于甘肃省西南部,临夏回族自治州西北部,北靠永靖县,南临临夏县,西接青海循化县,东临东乡县。境内新构造运动强烈,岩土体破碎,生态环境脆弱,加之近年来人类工程活动的影响,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在本区较为发育,危害严重。全县辖17个乡(镇),145个村,总人口278089万人,总面积909.97平方公里。其中易发地质灾害面积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7%,排查累计确定各类地质灾害点共363处(泥石流沟15条,崩塌38处,不稳定斜坡142处,滑坡166处,地面塌陷2处)。其中45个灾害隐患点已经通过工程治理及搬迁避让消除了险情,剩余318个灾害点仍存在险情,其中1个特大型,51个中型,266个小型,共威胁人口约13777人,受威胁的总资产8.3215亿元。
为了保障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积石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等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气象站)、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乡村振兴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物资储备中心、县林草中心、县地震局、县委网信办、县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积石山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积石山支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省、州、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指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处理、医疗救护、治安管理等工作。
2.配合国家和省、州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调查与应急处理,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3.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研究处理有关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值班电话:0930—7722005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汇总、上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害的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根据指挥部安排及时发布灾害信息通报、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
3.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负责起草指挥部有关文件、简报,负责各类应急救援工作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
4.负责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承担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和州上工作组的对接及有关保障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外援社会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等。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排危除险,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气象站、县地震局、有关行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工作;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地震灾害监测,做好地震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对防止次生灾害提出措施建议,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组织生产、调集、转运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前往受灾地点,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和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传染源,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诊治,开展现场消杀、疫情防控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应急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组织协调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积石山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运营单位和企业,抢修和维护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气象站、积石山电力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武警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有关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旅局、县气象站、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看和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县(市),加强舆情监测预警,互通信息线索,对敏感,负面、有害信息及时进行调控管控,打击处置谣言类信息并及时辟谣。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要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各乡(镇)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关注级(蓝色),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Ⅲ级:注意级(黄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Ⅱ级:警报级(橙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Ⅰ级:加强警报级(红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局,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通过现场踏勘,根据灾情险情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灾情及时上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联系协调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灾情,指导乡(镇)、村(居)开展应急工作并处置灾情。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部门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应急局与自然资源局联合预报,在第一时间发布,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微信群、QQ群等方式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信息员、联络员及社会发布。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预警响应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当预报等级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橙色)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Ⅰ级(红色)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州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速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州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书面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县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及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开展应急防范和救灾处置工作,控制险情和灾情发展。
对应地质灾害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小型)、Ⅲ级(中型)、Ⅱ级(大型)、Ⅰ级(特大型)四个级别。
1.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2.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3.本预案一经启动立即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响应上级应急指挥。
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四级响应(Ⅳ级)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Ⅲ级)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并组织实施;二级响应(Ⅱ级)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一级响应(Ⅰ级)由县政府县长启动并组织实施。
依据本县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1)Ⅰ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县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Ⅱ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县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公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中断;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Ⅲ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县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Ⅳ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县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出现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后,必要时,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启动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级地质灾害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质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初判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初判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初判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初判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支持下,由灾区乡(镇)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Ⅰ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和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指导灾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要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各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全面了解掌握灾情;指导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调度协调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协调县武警中队、县人武部派遣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
(7)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交通公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
(9)抢修各类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和网止舆情应对处置。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开展涉地地质灾害网上舆情监看工作。及时研判舆情风险,调控管控负面敏感有害信息,打击处置各类谣言,做好辟谣工作。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
(13)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Ⅱ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县级一级响应措施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Ⅲ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协助县委、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超出本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地质灾害二级响应。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Ⅳ级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视灾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灾区需求予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全面负责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对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县委、县政府安排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应急保障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一)队伍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县武警中队、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与县武警中队建立军地协作联动机制。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二)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灾害救援、监测预警、隐患调查、应急通信、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对处置装备的供给。
(三)应急指挥系统保障
县人民政府配置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健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州、县(市)二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应对处置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县(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质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调度指挥提供技术支撑。
(四)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由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积极争取省上支持;发生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五)交通保障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组织被毁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灾区公路畅通。保障受灾群众、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安全。
(六)医疗保障
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灾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做好防疫工作。
(七)通讯与电力保障
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应急通讯、电力保障工作。
(八)后勤保障
由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后勤保障。
(九)技术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汛情、气象、环境、地质、交通等信息和技术保障。
(十)制度保障
实行汛期和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期间24小时值班、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地质灾害“零”报告等制度;向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制定“一点一案”,落实预防措施、划定紧急避险路线和避险场所等。
(十一)法制保障
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自然灾害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1-2次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险情或灾情发生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的及时到位。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辖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由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补充修订和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地质灾害:突然发生的由自然因素或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受自然作用或者人为活动影响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并造成灾害的现象或者过程。
地质灾害易发区: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在自然、人为活动的作用下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指可能因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情况,包括威胁人数、威胁对象及潜在经济损失等,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
地质灾害灾情:指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等。
次生地质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各级应急组织针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而采取的紧急获取其相关信息的过程。
地质灾害应急监测:指在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现或发生时的应急状态下,对影响灾害体变形、发展及破坏的各因素进行测定,并将信息进行传感、采集、传输、处理的相关活动。
地质灾害应急准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紧急情况而进行的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针对突发地质灾害紧急应对行动的组织管理活动。
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模拟紧急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1)红色预警,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很高;(2)橙色预警,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高;(3)黄色预警,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风险较高;(4)蓝色预警,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有一定风险。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各级应急组织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各种有效处置措施,为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降低灾害影响所进行的一系列决策、组织指挥和应对处置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所采取的紧急调查和防灾减灾等行动,是整个应急响应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技术工作阶段,一般可分为险情应急处置和灾情应急处置。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