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6-11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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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促进城市交通疏堵保畅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单位内部泊车位面向社会开放。

第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设施),是指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在道路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

2、医院、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投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原则上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公众免费停放)。

2、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

机动车停放服务计费时段分为日间和夜间。日间为7:00(含7:00)至22:00,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为22:00(含22:00)至次日早7:00,实行计次收费,白天和夜间连续停放的累计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计费方式:

1、临时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不收费;

2、停车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超过一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3、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个小时,按6小时计费;

4、停车终止时间在24点以前的(含24点),实行累计计时收费,24点以后的实行计次累计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1、摩托车(电动车)。

2、小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下(含9人)的客运机动车。

3、大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

(三)计时与计次混合停车服务收费的,按照停车场类别和车辆类型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四)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与停车场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临夏州发改委《临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精神,我县的临时停车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一)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关于印发临夏州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临州发改房价〔2016653号)文件精神,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分为露天停车场停放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停放,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

(二)根据《物权法》、《临夏回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所收取的小区公共停车费应当设立专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

(三)小区业主有自备车库或已经购买车位的,不收取车位使用(租赁)费,只收取停车服务费。

第六条  医院、车站、学校、旅游景点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旅游景点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和自然垄断经营、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需单独审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成本审核等方式由县发改局核准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有统一标志制式的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各类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有残疾人专用车标识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

(五)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公共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充电时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收费人员等发生变动时,应将变动信息同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县发改局备案。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须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联合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标明有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三)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停放人停放和驶离机动车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开始与驶离时间。

(四)所有停车设施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具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设施,存在有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未设置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

(六)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由公安、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七)未向泊车主提供有效票据的经营者,泊车主应当拒绝交费。

(八)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如遇国家、省州政府出台新的规定时执行新规定。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本县其他停车收费办法全部废止。

附件:道路停车收费标准(1).pdf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