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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水务局关于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弃土场防洪评价审批的通知

来源:积石山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12-02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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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请求审批〈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的函》(临州交重大办函﹝2022﹞29号)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3-6号、8-17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报批稿)》形成了审查意见,并同意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弃土场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3-6号、8-17号弃土场工程防洪评价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3号、4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5号、6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3.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8号、9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4.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0号、11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5.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2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6.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7.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4、15、16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8.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7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临夏州水务局

2022年11月4日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3号、4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3号、4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号、4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3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东北侧西沟东支沟内,距离黄河入河口5.96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792m~1747m;4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东北侧西沟西支沟内,距离黄河入河口5.84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797m~1744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3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32m,长893.5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45.0m,总占地面积145亩,弃土方量约10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55.0米,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3#弃土场左、右两侧分别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高1.0m,采用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2570m;弃土场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416.4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660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266m。4号弃土场平均宽度93m,长597.9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53m,总占地面积80亩,弃土方量约8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20米,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4#弃土场左侧设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高1.0m,采用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061.1m;环形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水泥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1471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720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744m。

四、同意3号弃土场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4号弃土场采用3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3号弃土场左、右侧Ⅲ型排洪沟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8.69m3/s、3.45m3/s;3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4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4.16m3/s、1.15m3/s、0.81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3号、4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3号、4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5号、6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5号、6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号、6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5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西南侧尕塬沟内,距黄河入河口1.31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744m~1668m;6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西南侧锅脑沟,距黄河入河口2.01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709m~1657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5号弃土场平均宽度204m,长659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76.0m,总占地面积136亩,弃土库容约15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30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右侧设排洪沟,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495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弃土场左侧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1476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1692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974m。6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24m,长873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52.0m,总占地面积131亩,弃土库容约16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38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5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右侧设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866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c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2137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902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266.8m。

四、同意5号、6号弃土场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5号弃土场4m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13.6m3/s、1.49m3/s、0.76m3/s;6号弃土场4m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15.6m3/s、1.63m3/s、0.74m3/s,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5号、6号弃土场排洪沟、急流槽设计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5号、6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8号、9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8号、9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号、9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8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岘塬镇岘塬村西侧岔路湾沟内,距黄河入河口2.13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860m~1815m;9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岘塬镇岘塬村西侧岘塬沟内,距黄河入河口2.26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842m~1760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8号弃土场平均宽度206m,长951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45.0m,总占地面积269亩,弃土方量约26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重力式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0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412m;右侧设置4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203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弃土场上部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1044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1188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224m。9号弃土场平均宽度96m,长923m,累计堆土高度82.0m,总占地面积159亩,弃土方量约27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35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2340m;右侧设置4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339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弃土场上部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240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900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259m。

四、同意8号、9号该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8号弃土场右侧4m排洪沟、左侧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16.4m3/s、6.97m3/s、1.33m3/s、0.86m3/s;9号弃土场右侧4m排洪沟、左侧Ⅲ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21.5m3/s、4.74m3/s、0.69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8号、9号弃土场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8号、9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10号、11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0号、11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永靖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0号、11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10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杨塔乡魏家坡村王家沟内,距离黄河入河口2.94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030m~1987m;11号弃土场位于永靖县杨塔乡合心坪村北侧红沟内,距黄河入河口3.14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121m~2063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0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56m,长618m,累计堆土高度43.0m,总占地面积130亩,弃土方量约12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50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6m排水沟、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高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842m;右侧设置6m排水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6.0m,底宽2.0m,深2.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053m,起点增设厚0.5m,深5.0m,宽10.0m抑水墙;弃土场上部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312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900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830m。11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65m,长633m,累计堆土高度58.0m,总占地面积172亩,弃土方量约12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8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水沟、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右侧设置4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深1.0m,现浇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307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弃土场上部与四周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高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铺设,总长738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4m,深0.4m,厚0.1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1172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960m。

四、同意10号、11号弃土场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10号弃土场右侧6m排洪沟、左侧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39.6m3/s、8.91m3/s、1.16m3/s、0.74m3/s,11号弃土场右侧4m排洪沟、左侧Ⅲ型排洪沟、坡面急流槽设计洪峰流量分别为10.1m3/s、1.42m3/s、0.68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10号、11号弃土场排洪沟、急流槽设计均满足冲刷要求。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10号、11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12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2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积石山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2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12号弃土场位于临夏州积石山县安集镇杨家湾村南侧沟道内,距黄河入河口4.73km,弃土场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013m~1948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2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40m,长436.18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64.8m,总占地面积62亩,弃土方量约6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30.0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在弃土场右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4m排洪沟,4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深1.0m,采用C20钢筋混凝土现浇,总长793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每30m设一道消力坎;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m,采用C20混凝土现浇,总长390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762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埂;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586m。

四、同意该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Ⅲ型排洪沟设计洪峰流量为7.47m3/s,4m排水沟设计洪峰流量21.1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12号弃土场排洪沟设计满足冲刷要求,4m排洪沟流速较大,设计中采取了起点增设抑水墙,每30m设一道消力坎、末端设置消力池的消能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12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排洪沟、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行洪安全。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沟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1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3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积石山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3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13号弃土场位于临夏州积石山县安集镇红路岭村东侧沟道内,距黄河入河口2.29km,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150m~2026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3号弃土场平均宽度80m,长1420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124.8m,总占地面积195亩,弃土方量约35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5.0m,高6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6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右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6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6.0m,底宽2.0m,深2.0m,采用C20钢筋混凝土现浇,总长2314m,起点增设厚0.5m,深5.0m,宽10.0m抑水墙;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Ш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0m,采用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762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1872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埂;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812m。

四、同意该工程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10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Ⅲ型排洪沟设计洪峰流量为11.7m3/s,6m排水沟设计洪峰流量39.1m3/s,过洪能力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13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设计满足冲刷要求,6m排洪沟流速较大,设计中采取了每30m设一道消力坎及起点增设抑水墙等消能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13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14号、15号、16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4号、15号、16号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积石山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4号、15号、16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14号弃土场位于临夏州积石山县安集镇三坪村东侧沟道内,距黄河入河口1.22km,弃土场起终点高程区间为1960m~1896m;15号弃土场位于安集镇大满滩村北侧头坪沟内,距黄河入河口2.03km,弃土场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040m~1955m;16号弃土场位于安集镇苟家山村东侧沟道内,距黄河入河口4.05km,弃土场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150m~2045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4号弃土场平均宽度80m,长361.1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64.8m,总占地面积34亩,弃土方量约3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25.0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Ⅲ型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Ш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0m,采用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371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744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474m。15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23m,长1360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84.8m,总占地面积197亩,弃土方量约30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5.0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6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6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6.0m,底宽2.0m,深2.0m,采用C20钢筋砼现浇,总长1469m,起点增设厚0.5m,深5.0m,宽10.0m抑水墙;右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Ш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0m,采用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474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2106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328m。16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00m,长615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104.8m,总占地面积82亩,弃土方量约9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0.0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Ⅲ型排洪沟、环形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右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Ш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0m,采用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540m;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环形排洪沟(Ⅱ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1.2m,底宽0.4m,深0.4m,采用C25混凝土预制块,总长528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1584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梗;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838m。

四、同意14号、15号弃土场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16号弃土场采用10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14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对应洪峰流量为4.84m3/s,15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洪峰流量为11.1m3/s、6m排洪沟洪峰流量为49.4m3/s;10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16号弃土场Ⅲ型排洪沟对应洪峰流量为10.3m3/s、环形排洪沟洪峰流量1.58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Ⅲ型排洪沟及环型排洪沟设计均满足冲刷要求,15号弃土场6m排洪沟流速较大,设计中采取了每30m设一道消力坎及起点增设抑水墙等消能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14、15、16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

17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2022年10月20日,临夏州水务局组织召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17号弃土场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议。主会场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临夏州水务局相关科室(单位)的代表,积石山县水务局、建设单位临夏州交通重大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设计单位甘肃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防评编制单位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水保方案编制单位甘肃省科学院地质自然灾害防治研究所的代表以视频会议形式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防评编制单位对项目背景、工程设计情况介绍和《评价报告》的汇报,专家组质询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经复核,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要求,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永靖至大河家(积石山)高速公路工程的实施,对完善临夏州区域路网结构,加快兰西城市群一体化进程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7号弃土场作为该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解决该工程建设中的弃土问题,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工程建设位置和评价范围。17号弃土场位于积石山县安集镇仲家咀村东侧沟道内,弃土场起终点高程区间为2150m~2105m。

三、基本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17号弃土场平均宽度140m,长841.4m,分级累计堆土高度44.8m,总占地面积139亩,弃土方量约140万m3,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弃土场坡脚修建C20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道,挡土墙总长72.0米,高6.0m,顶宽1.5m,底宽2.41m,基础埋深1.50m;弃土场配套的排洪工程主要由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急流槽、拦水埂、渗沟等组成,弃土场左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4m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4.0m,底宽2.0m,深1.0m,采用C20钢筋砼现浇,总长1339m,起点增设厚0.5m,深3.5m,宽6.0m抑水墙;右侧与山坡相接处设置Ⅲ型排洪沟,采用梯形断面,顶宽3.0m,底宽1.0m,深1.0m,采用C20混凝土复衬砌,总长1534m;急流槽采用矩形断面,内壁宽0.6m,深0.6m,厚0.2mC20混凝土浇筑,总长627m;弃土场整平面每5m设一道拦水埂;弃土场底部设置渗沟,总长1075m。

四、同意该工程采用50年一遇洪水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防洪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50年一遇设计标准洪水下,4m排洪沟对应洪峰流量为19.9m3/s,Ⅲ型排洪沟洪峰流量为7.70m3/s,过洪能力均满足设计行洪要求。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抗冲刷分析成果。4m排洪沟、Ⅲ型排洪沟设计均满足冲刷要求。4m排洪沟设计中采取了每30m设一道消力坎及起点增设抑水墙等消能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等措施,按照17号弃土场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中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挡土墙、急流槽、渗沟等建筑物切实发挥工程效益,保证沟道暴雨季节行洪安全,避免水土流失。

八、基本同意《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施工期间,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

十、建设期间,应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弃土场外以及沟道下游弃土弃渣;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除出沟道,恢复沟道面貌,保障沟道行洪畅通,由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十一、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

十二、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管理单位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