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1-08-0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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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为保障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和按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州、县通知要求,我县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公告如下:

缴费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为320元/人。

待遇享受期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缴费渠道

广大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甘肃税务社保小程序、银行APP(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等自主缴费,也可以到附近银行柜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乡镇(街道、社区)代征办理缴费。

享受的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后,可以按政策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1.享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3.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

4.享受谈判药品医疗待遇;

5.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7.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依申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参保资助范围及标准

1.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各乡镇、县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认定名单,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

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注: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参保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2021年未参保人员、新生儿、新迁入人口):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等资料在所在乡镇(社区)医保窗口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后缴费。

2、新生儿参保。当年出生的我户籍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

3.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4.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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