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的公告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0-03-1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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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县府公字〔2020〕2号

为依法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大河家镇保安族中学以北区域。

二、征收用途: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征收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及大河家集镇建设项目补偿有关事宜的通告》(积县府发[2011]40号)和《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积石山县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积县府发[2019]68号)文件,依据确定的面积和地类分类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为:水浇地每亩63000元;山旱地每亩44000元;青苗一次性每亩补偿1500元;坟每座5000元;集体未利用地、到户到村的道路不予补偿;宅院外附着物标准见附表一,宅院外建筑物(养殖场、塑料大棚等)标准见附表二。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证载面积1:1.1比例进行补偿。土地使用证、产权证记载面积与档案面积不一致的,以档案记载面积为准。无土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次序为先正房后偏房再土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1比例计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1比例计算后,按18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货币补偿。超出267平方米的部分,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临街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临街房屋不以铺面计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合同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按1:1比例进行补偿。一楼、二楼每平方米4000元;三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砖混、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800元。无合法有效证件、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证载占地面积1:1.1比例进行补偿。无土地使用证的,按现行的宅基地审批面积最高267平方米(0.4亩)标准进行补偿。267平方米宅基地面积首先按建筑物面积丈量认定,丈量次序为先正房后偏房再土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补偿:

(1)宅基地面积不足267平方米的情形。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1:1.1比例计算补偿面积后,安置新建楼房。

(2)宅基地面积超出267平方米的情形。先按267平方米的标准1:1.1比例计算后,安置新建楼房。超出267平方米的部分,视具体丈量情况按耕地和地面附着物及建筑物的标准进行补偿。

(3)二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按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砖混、砖木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折算计入宅基地面积。

(4)安置楼房的户型、楼层按照大小、高低搭配原则,由被征收人按楼房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形,采取摇号抽签或抓阄的方式解决。被征收人选择楼房后剩余面积低于最小户型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楼房,按1800元/㎡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楼房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户型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23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足差价。

(5)临街商铺(巷道内用于经营的临街房屋不以铺面计算)一律以产权证、备案合同等证明材料确定所有权人,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一楼、二楼按1:1比例计算后,安置新建商铺相应的一楼、二楼;三楼及以上和地下室,框架房每平方米1200元,砖混、砖木房每平米1000元,其它房屋每平方米800元。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低于最小户型商铺面积50%的情形,不予安置商铺,按4000元/㎡的标准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商铺后剩余面积超出最小户型商铺面积50%的情形,差额面积按5000元/㎡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足差价。无合法经营证件、临时搭建彩钢房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按地面建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3.过渡安置

临时过渡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两年(24个月),按每户(院)2万元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的居住问题。临时过渡期到期后,如未能交房,按850元/月/户(院)的标准,由征收人统一发放延期过渡补助费,直到交房为止(被征收人接到通知后消极或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情形除外)。

4.奖励办法

按政府划定的拆迁区域,自协议签订后,7日内搬出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10000元,15日内搬出并交付政府征收部门的个人奖励5000元,15日后不予奖励。

六、土地及拆迁相关事宜

1.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地上建筑物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登记手续。

2.以下情形不予补偿: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征地范围内临时抢修、抢栽、抢种的;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

3.被征地单位、组织或个人应以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大局为重,按征收人告知的期限内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对不按期拆除建筑物、清除附着物、不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对故意阻挠本项目实施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积石山县人民政府所有。

特此公告。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附件:附表一.pdf    附表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