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石山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临夏州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0-02-2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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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县府发2020111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积石山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州驻县各单位:

《积石山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1日

 

积石山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规范科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财政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管理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全县各预算单位,即与县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管理。围绕目标实施预算管理,做到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目标、事后评价目标。

(二)绩效导向。以绩效为导向,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科学规范。制定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绩效评价方法,规范绩效评价。

(四)公开公正。预算绩效评价坚持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五)奖惩并举。严格绩效评价考核,量化打分,强化结果运用,实行奖惩结合。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预算绩效分为部门综合预算绩效和项目支出绩效两类。

第六条 部门综合预算绩效是指各预算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能职责,使用全部预算资金(包括年初预算资金和追加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包括政府综合目标效益和部门财务管理效益。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绩效是指各预算单位依据其职能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使用财政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所达到的产出、成绩和效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职责:

(一)制定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指导全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确定绩效评价方式,探索中介机构实施绩效评价。

(三)编制全县年度财政绩效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方案。

(四)负责执行、公开年度财政绩效管理、评价和结果运用等情况。

第九条 县各预算单位职责:

(一)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二)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

(三)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跟踪、绩效自评,并向县财政局报送中期、终期评价报告。

(四)执行绩效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及时整改、完善,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初预算和追加预算时,必须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立是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第十一条 部门综合预算绩效目标根据预算单位职能职责,结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综合目标及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根据预算单位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和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效果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细化,尽量定量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采用定性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要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分析论证,目标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预算单位调整、修改。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目标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审定。 

第五章 绩效跟踪

第十八条 绩效跟踪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样和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预算单位围绕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确保资金达到绩效目标要求。

第二十条 绩效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根据项目规划和预算编制等情况开展预算执行。

(二)根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发现、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根据绩效目标及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撰写中期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绩效跟踪发现资金实际效果和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评价部门应对评价对象及时采取矫正措施,包括:

(一)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二)取消或减少预算资金安排,收回已安排的预算资金。

(三)重新设定绩效目标,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按照评价实施的时间不同,绩效评价分为中期评价和终期评价。中期评价是对预算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或跨年度资金的绩效评价;终期评价是指预算实施完成后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按照评价主体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评价。部门自评是指由部门对本部门或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由财政牵头对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按照评价内容的不同,绩效评价分为部门综合预算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部门综合预算绩效评价是指对部门年度整体财政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单个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以定量评价为主,确实不能量化评价的,可以定性分析。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由财政和部门直接组织评价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两种方式。评价方式的选取应根据项目的专业化程度确定。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方式和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案。

(十)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选取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并逐年扩大评价范围,最终实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全覆盖。 

第七章 评价结果反馈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其中: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评价分值占30%,部门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分值占30%,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值占40%。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值计算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单位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挂钩,实行奖惩并举。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考核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至100分的为优,按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2%-5%奖励,每增加一分按0.3个百分点相应增加奖励;得分在80分至89分的为良,不奖不惩;得分在70分至79分的为中,按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5%-2%惩罚,每减少一分按0.3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差,按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惩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加大相关预算安排;对整体绩效评价为差的,调减或取消相关预算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面向社会公开,强化社会公众对部门预算绩效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逐步建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机制,对造成资金浪费、管理无绩效或绩效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三十九条 在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纪违规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