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积石山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3-01-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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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县教育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本年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了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 

为确保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提升,根据自身职责推动完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监督, 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着力提升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 

县教育局按照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

(四)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

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主要是积石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甘肃政务服务网等,目前载体均运行正常,公开渠道畅通。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长期管理组织,定期进行自我检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2

0

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2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3.其他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县教育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负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不足,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时限还不够及时;二是公开的方式、途径不够广泛;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的方式,突破仅依靠政府网站公布信息的瓶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县教育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快捷、全面地向社会公布;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拓展范围,规范表述,及时更新,使公开的政府信息更加符合群众需求;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及时公开新产生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 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2022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