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在社会救助领域审计中的应用案例

来源:积石山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2-12-07 15:51
字号:
收藏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审计署统一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甘肃省审计厅主要对定西市等4个市州及所属县区进行了审计。审计中坚持“集中分析、系统研究、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精确定位”的数字化审计方式,保证了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转变传统观念,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问题线索

(一)坚持数据先行,确保按时采集到位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涉及千家万户,关联数据涉及单位多,采集困难大。省审计厅社保审计处和电子数据审计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在前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电子数据需求清单,积极与民政、人社、工商、税务、医保、残联等10家省级部门对接沟通,采集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养老保险缴存及待遇领取、第二代残疾证管理信息、住房公积金等18项电子数据,采集数据量达到335.4GB。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严格校验、清洗和标准化,为开展大数据分析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政策落实,开展跨部门跨行业数据关联分析

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公平、救助资金管理和发放等情况,对采集到的电子数据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全链条交叉分析,分门别类对流浪乞讨、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等8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多维度分析、全过程审查;对低保、特困政策享受人群采取链接预测、相似匹配等方法开展数据分析;关联社保、工商等部门数据,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大规模集中纳入政策保障人员进行全方位扫描。通过上述方法分析得出4个市州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保障对象、重复享受救助待遇等问题疑点线索11.88万条。

(三)现场核实验证,提高审计的精度准度

对照大数据分析问题疑点线索,紧扣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确定审计涉及的县区抽查一个街道、一个乡镇的低保、特困人员、孤儿、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档案和临时救助档案,核查享受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信息,对比民政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查看是否违规享受待遇、是否存在将特定人群整体纳入低保形成“政策保”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享受待遇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打卡发放中异常情况和大数据分析发现的应救助未实施救助、重复享受救助和不符合条件人员领取救助补助资金等问题,在被审计单位核查的基础上,深入村社困难群众家中走访调查,查询原因,确定是否收到救助款项,并固定证据,从而落实了困难群众是否及时足额领取救助补助资金的审计事项。

二、大数据分析思路及成效

(一)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发放低保金等基本生活 保障待遇的问题

1. 需要的数据。主要有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名单,以及相关待遇发放情况;财政供养人员名单、养老保险数据、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数据、村两委人员名单、医学死亡数据、殡葬数据;服刑人员数据、车辆登记数据、房屋产权登记数据、工商登记数据,低保、特困人员银行存款数据。

2.大数据分析思路。一是财产或收入不符合领取标准的分析核查:将低保、特困等人员信息,与养老金待遇领取、公积金、车辆、房产、婚姻、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外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或收入不符合领取标准的问题,如有工作或退休金且收入超标(未如实申报领取养老金情况、开办企业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等)、银行存款余额超限、开豪车或者有多套房产等情况,将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及婚姻数据比对,检查是否存在财政供养人员隐瞒配偶信息享受低保的情况;将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与公积金贷款数据比对,检查是否存在低保特困人员隐瞒收入及财产信息的情况。二是人员身份不符合领取标准的分析核查:将低保、特困等人员信息,与医学死亡、殡葬、服刑人员等外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向已死亡人员或服刑人员继续发放相关待遇的情况;将残疾证发放数据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数据比对,核查无残疾证或残疾等级不足但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疑点线索并核实。

(二)重复或叠加享受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保障待遇

1.需要的数据。城市与农村低保金发放数据、特困供养金发放数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发放数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数据、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发放数据。

2.大数据分析思路。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取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情况,进行核实;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取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的情况,进行核实;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特困供养金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情况,核实是否补差发放;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取特困供养金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情况,进行核实;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情况,进行核实;筛选出同一月份、同时领特孤儿生活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情况,进行核实。

(三)未将符合低保或特困保障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1.需要的数据。低保、特困人员信息,防返贫监测信息、残疾证发放数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数据。

2.大数据分析思路。将低保人员信息与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筛选出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没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进行核实;将低保人员信息与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筛选出人均收入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进行核实;将低保人员信息与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筛选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关于纳入“单人保”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如低保标准 5倍,可适当调高阈值),再将上述人员与残联部门残疾证发放数据比对,将上述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筛选出来进行核实,确认是否应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从低保人员信息中筛选出保障对象均为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60岁,且家庭人均收入为0的保障对象,核实其真实情况,确认是否应纳入特困供养范围;从低保人员信息中筛选出保障对象均为重度残疾人(领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且家庭人均收入为0的保障对象(剔除重残“单人保”),核实其真实情况,确认是否应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四)符合孤儿等认定标准未纳入保障范围

1. 需要的数据。婴儿出生登记数据,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证发放数据,死亡人员数据,服刑人员数据,留守儿童台账、困境儿童台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排查台账数据。

2.大数据分析思路。从婴儿出生登记数据中获取儿童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残疾人领证数据、死亡人员数据、服刑人员数据比对,查找父母双方分别为重度残疾、死亡、正在服刑等情形之一的儿童信息,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据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应保未保的情况;从低保数据中筛选出低保家庭保障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全部为大于 60岁或小于16岁(至少有一人小于16岁)的情况,以及低保家庭保障对象中父母均为有重残重病标识的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应当将儿童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予以保障的问题;从当地收集的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排查台账中获取儿童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残疾人领证数据、死亡人员数据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应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予以保障的情况。

(五)因数据未共享导致未享受或违规享受医疗救助

1.需要的数据。基本医保参保信息,低保、特困人员信息,医保结算数据,医疗救助数据。

2.大数据分析思路。将基本医保参保信息与低保、特困人员信息比对,筛选出属于低保或特困人员且已参保,但基本医保参保数据中未将其标识为低保或特困人员的数据;非低保、特困人员,或已退出低保或特困保障范围,但基本医保参保数据中仍将其标识为低保或特困人员的数据;将上述疑点数据与医保结算数据比对,核查是否存在应享受而未享受医疗救助、以及不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非困难群众或已退出保障的困难群众违规享受医疗救助的疑点;对疑点数据进行核实,测算应享受未享受或违规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

三、大数据分析核查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数据质量还不满足审计工作需求

数据分析人员在数据转换、检验过程中,通过对采集的不同类型数据、不同系统数据进行校验、比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关键字段缺失,关键字段为空值,数据内容错误等数据质量问题。

(二)大数据分析问题疑点精准度还需持续提高

对采集的数据虽经过重新整理、清洗,提高了部分数据质量,但由于海量数据由基层工作人员录入或采集,还存在一些关键信息缺失、数据不准确,造成分析的疑点数据量较大,精准度不够高,经现场核 查和抽查后不能确定为问题,加大审计核查工作量。

(三)数据标准不统一和不共享的问题仍然存在

近年来,虽然政府各部门都在大力进行政务信息化建设,也取得了不少的成果,数据采集及积累方面也达到了新的高度。但由于部分单位数据标准不一,行业系统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行业部门数据还 不能完整、及时互联互通、高度共享,导致数据关联整合难度大,数据综合利用效率低,审计分析效果也难以提升。

四、加强大数据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中的应用建议

(一)构建大数据网络,提高审计效率

各级审计部门要借助于电子政务数据资源,配合运用人口基础信息库,全面纳入相关信息,结合税务、金融、民 政等资源,打造出数据更加丰富、全面的信息网络,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保障。在具体审计实践中,要加强与民生领域活动开展过程各工作单位之间的交流与联系,有效收集贫困人口数量及基本情况,拓展大数据平台在民生中的应用范围与应用程度,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相关信息共享,对社保和医保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理性展开全面具体的审计,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与疏漏。

(二)政府与公众联动,强化绩效审计意识

各级审计机关要搭建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社会大众、政府、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资金做到全方面监督。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基层民众参与,加强对于大数据技术及其应用的宣传与讲解,使基层群众能够更加深刻地认知大数据审计,向其重点强调保障困难群众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意义,让民众也能够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官方信息平台查看、了解相关数据及具体情况,参与到审计工作中,从自身做起监督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对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违规行为,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审计部门进行举报,作为审计线索予以查证落实。

(三)完善过程管理,提高审计透明度

借助大数据平台,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精准定位困难对象,对审计范围做到全覆盖、全过程审计。将审计流程及审计结果借助于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保障审计流程的公开化、透明化,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审计的保障民生功能。线上线下同时进行跟踪审计,提高困难群众资金保障发放过程的透明程度,真正做到事前有审核、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评价,保证救助补助资金真正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提高法治理念,健全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要求健全完善相关审计准则,制定困难群众信息化审计的制度,规范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方法以及审计报告,完善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公开和运用的制度,促进大数据环境下民生审计工作的合理合法性,充分发挥审计在困难群众中的预防、揭示和抵御作用,降低因制度缺失导致的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