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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229275995295911/2026-49400 主题分类 积石山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积县政办发〔2026〕13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6-04-21 发布日期 2026-05-09
标        题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26-05-0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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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县政办发〔2026〕13号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积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1日

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0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金〔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担保贷款概念

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方案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

本方案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我县担保机构为积石山县就业服务中心。

本方案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经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可继续开展业务。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上述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积石山县辖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向经办银行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只能申请1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贷款申请、审核和办理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县级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担保机构推荐。

(三)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附件1)。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县级担保机构推荐。

(三)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县级担保机构配合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分别与担保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对于能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和校验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县级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简化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五、贷款担保 

担保基金(包括基金产生的利息)要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担保基金在规定额度内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者、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为防范贷款风险,担保机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6.符合条件的“陇原人才服务卡”持卡人配偶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反担保:

1.以第三责任人作为反担保人。反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

2.以抵押品、质押品进行反担保。抵押品、质押品包括产权明晰的房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六、 贷款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其余部分由个人或小微企业承担。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和省州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按季申请”,可实行“先付后贴”的形式,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先行付息,待财政部门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后,经办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借款人和借款企业账户。

2.经办银行在季度结息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相关资料报送担保机构;对新发放的贷款在初次申报贴息时应当在资料中注明,并附利息清单、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相关资料。

3.担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七、贷款回收和代偿

经办银行、乡镇和人社部门负责到期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当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担保机构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足额偿还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经催收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申请书》、催收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担保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核实借款人逾期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后,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

单个经办银行到期贷款回收率低于96%或代偿率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县金融监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相关经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呆账管理相关规定核销处理。财政部门积极支持担保机构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

八、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监督检查,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各乡镇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把好初步审核审查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好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县金融监管机构督促指导经办银行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县担保机构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工作,会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创业项目有关情况、征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保障担保基金运营管理安全,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贷后管理、回收等工作,合理简化审批放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贷后管理情况。农业农村部门 协调人社部门帮助有创业担保贷款意愿的农民申请贷款,指导充分利用创业贷款发展产业,增加收入。工信、商务等部门负责界定各自领域的小微企业范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附件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附件2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

附件3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合伙创业)

附件4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小微企业)

附件1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3.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许可证明),从事种植、养殖业但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可由创业项目所在乡镇出具从事种养殖业证明,推荐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4.人员身份认定材料(下同)之一: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登记为“失业”或“自主创业”状态 );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就业创业证》或残疾证;

(3)退役军人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退伍证》;

(4)刑满释放人员持《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持高校毕业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一般应在村级,并提供除本县辖区外工资收入凭证(如签字的工资条、银行代发工资的网银、微信、支付宝截图等)或社保缴纳凭证;

(8)网络商户须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登记截图;

(9)脱贫人口须持脱贫户档案卡或精准识别卡;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一般应在村级;

5.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6.反担保材料;

7.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合伙创业)》(附件3);

2.合伙创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和身份认定材料;

3.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备案的章程;

5.合伙创业人员及配偶征信报告;

6.反担保材料;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

1.《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小微企业)》(附件4);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股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3.企业营业执照;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与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认定材料;

6.申请当月和上年同期企业职工花名册(新创办企业符合条件职工均可计算为新吸纳安置人员);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反担保材料;

9.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附件2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个人创业)

借款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婚姻状况


1寸正面

免冠近照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吸纳带动就业人数


创业项目名称


吸纳带动就业人数


项目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联系电话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商业贷款记录、信用不良记录


借款人类别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大学生村官  ○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反担保形式

○第三责任人担保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担保     ○其他

借款人承诺

承诺内容:1.本人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2.申请贷款创业项目合法真实、经营正常;3.自觉接受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4.若贷款出现逾期,愿承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不实承诺责任:对虚假承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要求退回本金和利息,并纳入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人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郑重承诺,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

借款人签名(个人指模):                     借款人配偶签名(个人指模):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附件3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合伙创业)

借款人情况

姓    名


性    别


婚姻状况


1寸正面免冠近照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创业项目

名称


吸纳带动就业人数

项目地址


借款期限

借款金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借款用途


联系电话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夫妻双方商业贷款记录、信用不良记录


借款人类别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大学生村官 ○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            ○脱贫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合伙

人情

况(可增加)

姓    名


对象类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反担保形式

○第三责任人担保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担保     ○其他

合伙人承诺

本人为       (公司名称)股东,公司       (申请人姓名)将该公司作为创业项目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现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2本人对此笔贷款申请完全知情,并知晓该贷款资金用于合伙的创业项目,同时清楚了解如贷款获批后,视同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本人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承诺。

合伙人签名(个人指模):                                年   月   日

借款人承诺

承诺内容:1.本人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2.申请贷款创业项目合法真实、经营正常;3.自觉接受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4.若贷款出现逾期,愿承担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不实承诺责任:对虚假承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要求退回本金和利息,并纳入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人已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郑重承诺,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

借款人签名(个人指模):                           借款人配偶签名(个人指模):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部门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附件4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小微企业)

借款人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信贷记录

○良好     ○不良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吸纳人员就业情况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


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数


退役军人数


刑满释放人员数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数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数


脱贫人口数


返乡创业农民工数


网络商户数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


现有职工人数


申请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人数


新招用人数占比


企业承诺

承诺内容:1.本企业承诺合法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2.企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如上述情况发生变化,保证在10天内向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新的资料;3.自觉接受银行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创业就业。

不实承诺责任:对虚假承诺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终止事项办理、要求退回本金和利息,并纳入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人已对承诺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已充分知晓。在此郑重承诺,所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和承诺内容客观真实,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办理机构的核查。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时应按职责调查核实借款人资格、资信等情况。


3.此表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存档 。



相关链接:《积石山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