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食品经营户严格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函
全县食品经营者: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一直是市场监管的重点领域。近期,我们在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食品经营店存在食品未按要求储存及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这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现就食品贮存及处理相关事项提醒如下:
01.食品储存要求
食品应按照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进行存放,需冷藏的食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中,温度保持在规定范围内;需常温保存的食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例如,酸奶需冷藏保存,若常温放置易变质;饼干等烘焙食品若存放在潮湿环境中,易出现霉变现象。同时,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生鲜肉类不能与即食的面包等食品存放在同一货架或区域。
未按要求储存的违反条款及处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2.食品处理要求
对于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设立专门的区域进行集中陈列,并做出醒目提示,以便消费者知晓。当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严禁将过期食品再次上架销售或改头换面后销售。
03.严把质量关
不得采购、贮存、销售“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过期变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及“五毛食品”;严格控制食品保质期,及时清理临期、过期食品。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反条款及处理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04.建立健全制度
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留存进货票据及检验合格证明,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05.合法合规经营
确保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06.加强卫生管理加强卫生管理
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食品与非食品分区存放;加工制作工具、容器生熟分开,定期消毒。
07.禁止违规销售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槟榔等有害健康产品;不得销售高盐、高糖及高脂等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食品。
望您务必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食品的贮存及处理工作。我们将加大对食品经营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未按要求落实的经营户,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