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积石山县城区及各乡镇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积石山县城区及各乡镇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治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域):积石山县城区及各乡镇辖区。
二、允许燃放时间:腊月二十三(2026年2月10日)、除夕(2026年2月16日)、正月初一(2026年2月17日)、元宵节(2026年3月3日)。
三、允许燃放区域:县城范围为章积桥到农贸路桥之间的南北滨河路,各乡镇(除吹麻滩镇)燃放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四、禁止燃放时间:除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外的所有时间段。
五、下列场所(以下称禁燃场所),任何时候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及省州县规定禁燃的其他区域。
六、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村(社区)、学校,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规定。
七、全县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及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积石山县公安局、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加强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在禁燃时间段和禁燃区域(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积石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大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四)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大禁限放区域内排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十、凡阻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谩骂工作人员,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举报电话:
积石山县公安局:
0930—7724162/110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0—7721546
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0—7721335
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
0930—7722005
积石山县公安局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积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积石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