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添加时间:2019-11-25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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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准认定补贴对象,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一)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人员,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重复享受两项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的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月70元,县级配套每人每月3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由省级切块资金和县级配套中予以落实。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月80元,县级配套每人每月20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摸清底数,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不漏一人,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严格按照残疾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定形成补贴对象花名、上报县民政提交县财政发放的工作程序,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县残联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证规范管理,做到残疾等级准确;各乡镇进一步完善基础档案资料,建档台账,做到一户二档,报县残联审批后,县残联和乡镇各备案一份;同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按照规定的程序,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认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和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