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 积石山工作站在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成立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持续推进。2022年9月10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 疗人才“组团式”帮扶积石山工作站在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成立。
积石山县人民医院班子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工作站建设,进一 步标准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帮扶工作制度,推进帮扶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下一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积石山工作站的工作要点是,积极构建对接机制,双方确定联系人沟 通协调和联系对接,在沟通协调配合下开展工作,促进工作站运转。强化领导力量,建立监督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完善工作站人员名册。工作站负责人负责督导监督各位 帮扶队员按时完成各项帮扶工作任务,提升帮扶管理水平。 优化帮扶工作设计,围绕“谁来帮、帮什么、怎么帮” 的问题,明确工作站建立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工作要求, 提升工作效能和帮扶效率。《工作站将工作目标和内容概括为“两个特色”:实现医院建设品牌特色化、建 设一批特色龙头科室。“三个重点”:重点帮扶专业技术薄弱 科室;重点协助医院五大中心创建; 重点以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建设带动全县卫生医疗系统事业发展。“四个提升”:促进各科室专科诊疗水平不断提升:促进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促进医院设施设备不断提升;促进医院质量管理标准化、技术管理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到2025年达到三级乙医院水平》。 完善工作考核机制,每周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各队员汇报上周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召开一次由帮扶团队和被帮扶单位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参加的帮扶工作推进会,总结汇报每月任务完成及推进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委组织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参加的帮扶工作联席会议,总结汇报帮扶方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制定下季度工作推进措施。
积石山工作站将打造成帮扶工作的“集中阵地”,积极发挥“聚 力、聚智、聚资”作用,着力发挥帮扶队的“传帮带”作用, 积极推动积石山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助力积石山县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积石山县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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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冯连宝一行来积石山县调研医疗保障工作
5月12日,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连宝一行调研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工作。州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黎鹏,县委常委、副县长卢棚辉,副县长马云平,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一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调研了寨子沟乡便民大厅基层医保示范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专区,详细了解了基层服务窗口医保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如何搞好参保、备案、查询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随后在县政府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座谈会,详细听取了县卫健、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以及寨子沟乡、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寨子沟乡卫生院对协助开展全县医疗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县委常委、副县长卢棚辉就国家医保局定点帮扶积石山县进行了汇报,县政府副县长马云平、县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就全县医疗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冯连宝副局长对县上领导及相关部门在我县医疗保障工作中作出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鼓励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促进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工作更上一步台阶。
会后调研组一行看望慰问了国家医保局挂职干部及国家医保局选调干部。(记者 李华)
积石山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
为保障城乡居民及时参保缴费和按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州、县通知要求,我县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公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标准为320元/人。
三、待遇享受期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四、缴费渠道
广大城乡居民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甘肃税务社保小程序、银行APP(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等自主缴费,也可以到附近银行柜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乡镇(街道、社区)代征办理缴费。
五、享受的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后,可以按政策享受以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1.享受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
3.享受“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医疗待遇;
4.享受谈判药品医疗待遇;
5.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6.享受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7.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依申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
六、参保资助范围及标准
1.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各乡镇、县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认定名单,代办参保手续,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220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
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60元。
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5.脱贫人口2021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
注: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七、参保待遇衔接
1.由居民医保转换至职工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
2.由职工医保转换至居民医保。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八、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2021年未参保人员、新生儿、新迁入人口):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等资料在所在乡镇(社区)医保窗口进行参保信息登记后缴费。
2、新生儿参保。当年出生的我县户籍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
3.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
4.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手机微信扫描“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行缴费)
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积石山县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结果
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州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临州府发〔2019〕44号)和临夏州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临州医保〔2020〕24号)文件精神,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保中心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6家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估,认为6家医药机构符合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经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新增积石山县康盛堂大药房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可向县医疗保障局反映,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
6家医药机构名称:积石山县康盛堂大药房、积石山县吹麻滩慈光积石大药店、积石山县安辰百姓大药房、积石山县老佰姓锦秀大药房、积石山县老百姓园丁大药房、积石山县马文俊诊所。
联系电话:0930-7721192 联系人:陈其贵
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精准认定补贴对象,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辖区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一)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中的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人员,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重复享受两项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条件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的两项补贴。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月70元,县级配套每人每月3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由省级切块资金和县级配套中予以落实。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其中:省级补助每人每月80元,县级配套每人每月20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充分认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任务,纳入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摸清底数,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不漏一人,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严格按照残疾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县残联审定形成补贴对象花名、上报县民政提交县财政发放的工作程序,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县残联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证发证规范管理,做到残疾等级准确;各乡镇进一步完善基础档案资料,建档台账,做到一户二档,报县残联审批后,县残联和乡镇各备案一份;同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残联,按照规定的程序,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认真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和定期复核、随机抽查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