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积石山县发展何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单位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本单位主要职责,部门设置、人员构成和联系方式等。
2.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3.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法规及管理服务性文件。
4.发展改革业务工作信息和行政审批工作信息。
5.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备案)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
6.办事指南,包括办事内容、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7.本单位日常管理制度和规定。
8.政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受理部门。
9.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通过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
2.在本单位办公地点设置公开公告栏等公开政务信息。
3.在本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积石山县吹麻滩镇花园路2号,电话:0930-7721931)查阅。
4.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5.印制业务工作信息和工作简报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1.应当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本单位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主动公开信息基本情况如有变更,最迟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3.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单位制定和发布的其他管理性文件、行政许可等,按其时限规定确定留存期,逾期请到本单位保密室查阅;网上公开的普通工作动态信息,将保存在单位网站数据库中,基本期限为3年。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务信息,应填写《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以网上申请、信函申请或当面申请。
受理机关: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地址:积石山县吹麻滩镇花园路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7721931
传真电话:0930-7721931
电子邮箱:jssxfgj@163.com
邮政编码:731700
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可下载可复制)。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2.审查
收到申请后,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3.登记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属依申请公开信息,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4.答复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时,本单位将分别处理,分别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4、公开后可能会带来一定社会影响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四、监督保障及救济方式
信息公开监督:积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纪检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