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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石山县医疗保障局 积石山县教育局致全县广大中小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医疗保险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中小学生家长,你们好!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国家补贴为主带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形式,有国家做后盾,保障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社会认可度高,是关系千家万户身心健康幸福的重大民生工程,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更多国家和地方医保优惠政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倾斜政策),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一份健康保障,是每个家庭都必须履行的义务、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县医疗保障局、县教育局在这里再次向您郑重提醒并就医保相关政策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对您和您家人的平安健康有所帮助。

积石山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已于2022年9月启动,缴费日期延期到2023年3月31日结束。2022年12月31日前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次月享受医保待遇。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多种线上方式完成缴费。 

参保范围:农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生;办理了当地居住证的人员。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自2023年2月1日起,对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

1、州内住院待遇标准:州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85%调整为90%,起付线150元;州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75%调整为80%,起付线从500元降低为400元;州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5%调整为70%,起付线从800元降低为700元。

2、省内住院待遇标准:省内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90%,起付线从3000调整为15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80%,起付线从3000调整为40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现行的60%调整为70%,起付线从3000调整为1000元。

3、跨省住院待遇标准:跨省就医住院报销从起付线3000元,报销比例60%调整为:起付线200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80%、三级70%。

社会各界行动,方能形成合力。为儿女参加医保,添一份爱心;为父母参加医保,尽一份孝心。为了全家人的平安健康,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这是对家人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尽责。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仅剩40多天时间了,如您和您的孩子属城乡居民参保对象,请别再犹豫,快速行动,马上缴费;如您是城镇职工,请尽快让您的孩子和亲朋好友及时参保,以免贻误缴费。

最后,祝您及您的家人平安健康,生活愉快!


积石山县进一步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积石山县进一步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研读领会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发【202043文件精神以下简称“双减”,结合我县实际,将“双减”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双减”工作落地见效,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由教育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教育局各股室和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教育系统“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安排、督促、推进、落实。安排部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具体工作,使“双减”工作全面实施和有序推进。

二、 总体目标

按照学生为本、回应关切,依法治理、标本兼治,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双减工作学校建立作业管理制度和作业公示制度,更加科学合理的布置作业,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校外培训机构全部转型为非营利性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 有效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一)建立作业管理机制。各学校制定和落实作业管理办法,形成校长负责、教导处主抓、年级组统筹、学科组审核、班主任协调、家长配合的作业管理机制。实行作业校内公示制度,分年级公示作业内容构成、预计完成时间等。建立学科组、年级组定期组织学情分析研判制度,确保作业难度不超国家课程标准。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比例结构。将作业设计、批改、讲评、辅导等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科学合理的布置作业。学校发挥作业诊断、巩固、学情分析等功能,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加强教研指导。综合考虑作业目标、内容、难度、类型、数量等要素,科学设计体现学科特点、适合学生实际的书面作业,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合理设计科学探究、体育锻炼、艺术欣赏、社会与劳动实践等不同类型作业,探索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小学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 60 分钟,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 90 分钟。教师要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 加强作业完成指导学校要把指导学生完成作业纳入课后服务内容,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做好面批讲解,及时反馈学情。作业必须在课内布置,不得通过手机、互联网平台布置,不得要求学生线上提交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或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把作业设计、作业批改及反馈情况纳入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实绩考核评价内容。

()科学安排课余时间。学校要引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课余生活,除必要的课业学习外不再额外布置其他家庭书面作业,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家长要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体育锻炼、社会实践、阅读和文艺等活动,督促学生按时就寝,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寄宿制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学生关爱机制和教师兼任课后服务辅导员制度。

四、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和在校时间。学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一、二年级不考试,三至六年级控制在1-2次考试,七至八年级控制在1-2次考试,九年级2次考试。小学、初中、高中在校时间为6小时、7小时、8小时。小学不得早于8:00,初中不得早于7:40,高中不早于7:20。学生的中午休息时间间隔为1.5小时。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确定考试内容,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严禁按考试成绩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考试次数和在校时间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

 ()严格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规范审批流程,明确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畴,凡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内容的,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劳动、信息技术教育等按非学科类进行管理。现有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整改,转型为非营利性机构,停止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按照“先证后照”程序进行审批。制定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制度,规范培训机构的内容、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教师配备等。

()严格规范培训行为。健全常态化巡查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备案、监督和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的管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培训内容低俗违法、培训资料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严格监管培训时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等时间。线下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1:0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培训收费监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必须开具正规票据,违规收费或学生及家长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要求退费的应当退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严控培训广告发布。主流媒体、新媒体、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动态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发挥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清单,健全违规行为发现、常态化风险监测和联动执法惩戒机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管。

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一)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健全教学管理规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教研。引导每一位教师上好每一堂课,育好每一名学生。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多样化课后育人活动,加快推进公益惠民、自愿参加、形式多样的课后育人活动全覆盖,引导学生从校外回归校内,实现应教尽教,校内学足学好。

(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实施幼小衔接攻坚行动,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坚持小学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严格落实作业、手机、睡眠、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和教学管理、教师教学、教研和学生学习等四项常规。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推进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等行为。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强化结果运用,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三)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建立健全学位预警机制,实施多校划片、阳光招生、电脑派位录取。深化高中招生改革,坚持以学定考,提升中考命题质量,防止偏题、怪题、超过课程标准的难题,提高初中考试命题水平,加强命题队伍建设。严格普通高中招生管理,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招生政策,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四)科学实施教育质量评价。把“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全面落实国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推进义务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促进家校社协同育人。进一步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构建协同育人共同体。积极探索“互联网+家庭教育”,建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优质资源推送平台,针对中小学生家长需要研制家庭教育微课程,引导家长精准分析学生发展需求,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和育人合力。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成立双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学校实际细化完善措施,加大政策配套,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督查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培训,健全教师的师德师风长效建设机制。严肃查处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严禁教师体罚和变向体罚学生的现象及教师课外补课和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上课等现象。

(三)全面规范教学行为。紧紧围绕“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这一根本立足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决纠正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明确相关政策底线边界,突出落实刚性要求,切实减掉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  

()强化监督检查。把“双减”作为教育督导“一号工程”,建立健全“双减”监测制度,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实际成效,作为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学校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学校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使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深入人心,为稳妥推进“双减”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适时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情况,方便群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双减”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做好宣传推广。  

(六)全面深化评价体系改革。评价改革是当前教育改革的重点,县教育局将持续以评价改革为抓手,推进中小学减负和课后服务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全学科即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性和多样性发展,又能促进学校特色发展的评价体系。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20年12月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二)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五)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六)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七)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八)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六)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相关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规程以及操作流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有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日巡查、周排查、月报告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二)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三)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第三十三条 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章 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灾害的区域。

学校位于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周边环境联合检查、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和视频监控设施,保障学校周边治安安全。

第三十九条 公安、住建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一)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视频监控、减速带、过街天桥、路灯等设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临时接送学生车辆的停车点;

(二)依照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乘车安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四十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一)对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水流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安全监测,在隐患区域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向学校发出安全预警,并予以及时处置;

(二)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噪声、粉尘、空气污染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建部门依法对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措施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一)依法取缔在校园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的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

(二)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经营活动以及在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无证照摊点和非法经营的诊所等;

(三)依法监督管理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玩具等;依法监管校外托护点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校园以及周边药品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学校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

第四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者亲属和学生监护人。

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

(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八)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九)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式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第四十九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积石山县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宣传技能创造美好生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现就2022年职业教育活动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时间主题

(一)时间:2022年5月16日-20日

(二) 主题:技能:让生活更美好

二、活动目的

为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新要求,集中宣传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做法2022年5月举办职业教育宣传周系列活动。具体活动要求如下: 

三、重点任务

(一)集中宣传职业教育方针政策深入学习法律法规

面向新时代新征程,集中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一系列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文件精神,特别是要深入宣传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学法知法,以法治推动职业教育发展。通过举办宣讲活动、开展学习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推进职业教育法的宣传,促进学法活动落地落实。大力倡导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营造国家尊重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良好氛围。

(二)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成果。立足新时代,宣传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职业教育新风貌。积极宣传全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教育部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打造“技能甘肃”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技能甘肃”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的重要成果和经验。

(三)大力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典型集体和人物

坚持以典型引领为重点,大力宣传职业教育领域涌现出的“时代楷模”“劳动模范”“最美人物”及能工巧匠、大国工匠、陇原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选手、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先进事迹。向全社会讲述学生成长成才、良师育人、创新创业、改变农村风貌、社会捐资助学等好故事,集中宣传展示职业院校师生风貌,树立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

(四)突出展示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典型

    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积极贡献,集中宣传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就业创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服务美好生活的重要作用,以及职业院校服务“一带一路”,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的典型实践。重点宣传展示职业院校师生风貌, 向全社会讲述学生成长成才、良师育人、大国工匠事迹、创新创业、技能脱贫、社会捐资助学等好故事。

四、主要活动

1、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 组织职教中心全体教职工观看2022年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闭幕式暨职业教育活动周启动仪式直播。

2、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编印宣传材料并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中学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并通过手机、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

3.开展“请进来”职业技术技能普及服务活动教中心和行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与所在街道社区对接,利用专业技 术技能师资、设备、场所等优势,组织社区居民、群众在职教中心开展1场次防疫知识宣传、健康护理、生活服务、家电维修保养、传统工艺、职业礼仪、环境保护、进城务工常识普及等服务。

4、开展“走出去”职业技术技能普及服务活动。职教中心和行业企业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组织职工把技术技能送到田间地头、养殖农牧场等生活生产一线,深入开展技能服务乡村振兴活动。

5、开展动员宣传“两后生”接受职业教育活动。各中学积极宣传职业教育,鼓励家长、学生转变观念,接受职业教育。通过多种载体,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倡导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接受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宣传重点

1、宣传党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紧扣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宣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技能甘肃”等相关意见规划,宣传高职扩招等重大政策为各群体带来的政策红利。大力倡导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国家尊重技能、社会崇尚技能、人人享有技能的良好氛围。

2、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要成果。宣传近年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重点突出职业教育在决胜全面小康、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服务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的贡献,充分展示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新风貌。

3、宣传职业教育改革典型集体和人物。积极宣传职业教育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美好生活的典型事迹,职业院校服务“一带一路”技术技能人才建设,助力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等方面的典型实践。

六、 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按要求高质量的完成职业教育宣传月活动。

2、广开思路、积极主动、创新工作方法、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3、全员动员,开展学生职业教育思想工作,并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甘肃省积石山县2022年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第十批)有关事宜的补充公告(三)


现将甘肃省积石山县2022年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第十批)兰州市招聘会有关事宜补充公告如下:

(一)招聘会地点:甘肃省人力资源市场(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5号)。原定在兰州大学和西北师范大学举办的宣传推介会不再进行。

(二)招聘会时间12月11日-12日共两天,每天9:00-14:0012月11日接受综合类和卫生类岗位报名;12月12日接受教育类岗位报名。

(三)实行预约报名:应聘人员需通过小程序提前预约报名,按照预约时间准时到场参加招聘会。未预约人员不得进入招聘会现场报名。

(四)疫情防控要求:

1.在应聘及面试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和兰州市疫情防控动态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应聘人员随时关注积石山县人民政府网站,自觉遵守相关要求。

2.请所有应聘人员提前做好个人防护,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出示个人健康码和行程码、通过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场。省外来兰参加应聘人员须持有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所有应聘人员在报名和面试期间(面试相关事宜以面试通知书为准),请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禁止进入。入场后遵守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并配合现场安保及工作人员秩序管理,面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做到安全有序文明求职。

4.来自中风险区、高风险区的人员,不能参加招聘会。

5.面试期间,应聘人员如出现异常症状,需要接受健康检测或者就医治疗,超出半小时的不得参加面试,责任由考生自负。

6.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本提示,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健康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仲原梅   15293907030

陈卫霞   18809309131


附件:1.积石山县2022年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第十批)已签约岗位.xlsx

                    2.预约报名小程序


图片1.png

 

 

中共积石山县委组织部    

积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5日


积石山县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教师〔2021〕5号)和临夏州教育局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夏州财政局关于印发《临夏州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办法》(临州教发〔2021〕33号)精神我县2021年特岗教师招聘已完成笔试、面试、资格审核、体检等环节,现将86名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20218158月19日)。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按程序上报。

举报电话:0930-7721245  15009304911

附件:积石山县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拟聘用人员信息汇总表.xls


 

积石山县教育局

2021年8月15日


镇街道部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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